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4-11-28浏览次数:76

第一章 总 则
 
    第一条  为加强学院的水、电管理,确保教学、科研和生活正常用水、用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高等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遵循“计划、节约、安全”的原则,积极开展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。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、新措施,减少资源的浪费,为创建节约型校园提供制度保证。
    第三条  凡使用学院水、电的部门和个人,均适用本规定。
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
    第四条  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履行水、电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落实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水、电管理的政策、法规;全院用水、用电的管理和监督;全院的节水、节电的组织宣传、教育工作;供水、供电设施的改造及水、电费用的收缴工作。
    第五条 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的用水、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日常管理;负责学院用水、用电设施的检查、维护、维修;加强对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,切实把节水节电工作落到实处。
    第六条  学院各单位、部门对所使用的水、电设施设备负有管理责任。
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
    第七条  为保证学院供、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,学院负责水电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设备的巡检值班,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,如出现故障,应及时与市供电、自来水公司联系修理。
    第八条  为确保学院大型活动的正常开展,承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,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水、电的保障服务。
    第九条  各部门必须做好本部门的水、电设施、设备的日常管理,履行节约,正确使用,加强检查,及时报修,确保安全。
    第十条  任何部门、单位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,不得擅自向外单位供水、供电;新增用水、用电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安排供水、供电。
    第十一条  为保证安全用水用电,凡购置大功率(单件功率超过1KW)用电用水设备时,须由后勤管理处对其供水供电的安全及可行性进行确认。
    第十二条  零星项目的水电改造,由使用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,后勤管理处根据《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维修工程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    第十三条  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的用电用水工程竣工后,应由后勤管理处参与验收,相关资料同时报交后勤管理处和档案馆备案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基建工程、改造工程在用水用电设计安装的过程中,应选用环保型、节能型的洁具、灯具,日常维修中对装有白炽灯的场所应逐步改用节能灯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凡外单位在校内施工须开挖路面、地面的,应事先与后勤管理处联系,经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,否则由开挖造成的断杆、断线、断电、损坏供水管网、供电设施的,除对当事人处以经济处罚外,视情节轻重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    第十六条  任何部门和个人,不得擅自更改水、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和水网管路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学生公寓(宿舍)使用水电严格按照《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公寓(宿舍)管理条例》执行,严禁使用电炉、电饭煲、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,否则没收用电器具并按规定予以处分。
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
    第十八条  为加强水电管理,节约用水、用电,学院将逐步实行计划使用、分级计量、按量收费。对学院各经营性单位、住户、宿舍均应安装水、电表,对暂不计量的办公、教学、科研等单位也要严格控制用水、用电。
    第十九条  学院各类单位、店面房等商业用房一律单独安装水、电表,后勤管理处定期按扬州商业用房水电价全额收费。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,造成水、电表失准或毁坏,其损失由用户负责,水、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的最高月份计算。
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
    第二十条  任何单位(包括施工企业)或个人未经同意,不得在学院供水、供电系统内私接水、电,否则以盗水盗电论处,并视情节处以2-5倍罚款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付水、电费,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,滞纳金从催缴费通知单三天后每日按水、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。对拒交水、电费的单位或个人,学院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  不得自拆、装、移水、电计量装置或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。否则,除追缴水、电费外,并处以5倍罚款。
第六章 附则
  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